死因无法查明的交通事故?
7月18日夜晚肖某驾驶大型卡车不慎将行人王某撞倒在路中央,王某动弹不得,肖某逃逸。约五分钟后,万某开车途经此地,因夜色渐浓未发现躺在路中央的王某,不慎从王某身上碾压而过,虽然车辆颠簸了一下却未起疑心,驾车而去。约十分钟后,下夜班的张某骑自行车路过,发现倒在血泊中的王某,赶紧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。约十五分钟后,救护车到场发现王某已死亡,无法查明是王某是被肖某驾车当场撞死,还是被万某开车碾压致死。
面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,地方法院一时犯了难,看似是一起再正常不过的交通事故,可当事人的死亡责任划分成了问题。
为了对案件的深入了解,我们请来了幸福树法律咨询旗下合作律师丁律师对案件进行解读。
丁律师有着将近8年的交通事故责任处理经验,是交通事故领域权威、专业的资深律师。
丁律师表示,关于王某的死亡结果应由谁承担责任将会有以下三种分歧:
第一种:死亡结果归属于肖某及万某。
第二种:死亡结果单独归属于万某。
第三种: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,死亡结果单独归属于肖某。
丁律师分析如下:
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中处处都体现着“存疑时有利于被告”原则,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疑时,应按照无罪来处理。
就本案而言,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形:
(1)可能的情形一:肖某撞死王某,万某碾压的是王某的尸体。显然,在此情形下,王某的死亡结果应归属于肖某;
(2)可能的情形二:肖某只是撞伤王某,并未致死,万某随后的碾压导致其死亡。在此情形下,仍需要判断肖某的撞击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联系,万某的碾压行为便是介入因素。首先,肖某将王某撞倒在路中央动弹不得,可以预见若不救助王某,其存在被后续往来车辆碾压的风险,但肖某仍驾车逃逸,最终导致王某被万某开车“二次碾压”;其次,先前行为(肖某撞倒王某)蕴含介入因素(后续车辆碾压)的危险,万某驾车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,该介入因素导致的死亡结果应归属于肖某撞倒王某的的先前行为。
根据丁律师的分析,本案两种可能的情形中,肖某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,不会冤枉肖某,死亡结果可归属于肖某;万某有一半的可能性不用对死亡结果负责,可能会冤枉万某,可使用“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”,死亡结果不归属于万某。
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,因为肇事者不但逃避自己将要承担的民事、刑事责任,还可能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严重后果。
今天的案例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,如果您还有关于交通事故的处理问题,您可以联系幸福树法律咨询请专业的律师帮助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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